深圳市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细则(试行)
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制改革,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(以下简称“营改增”)后我市建设工程计价需求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现行计价依据除作以下调整外均保持不变。
一、含税建安工程造价调整
(一)含税建安工程造价=不含税建安工程造价+应纳税费
应纳税费=增值税应纳税额+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
增值税应纳税额=不含税建安工程造价×增值税综合应纳税费率
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=增值税应纳税额×税务部门公布的税(费)率
(二)不含税建安工程造价为人工费、材料费、施工机具使用费、企业管理费、利润和规费之和,各费用项目均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,其计算方法与现行计价规程一致。
(三)增值税综合应纳税费率是根据我市建筑市场综合测算的,其参考范围见附表1,仅供发承包双方参考使用。
(四)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税(费)率见附表2。
(五)营改增后的建设工程计价程序见附表3。
二、其他说明
(一)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、结算原则,同时应考虑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,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。
(二)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应根据自身管理水平、材料采购及机械配备等因素,考虑实际可抵扣进项税额,合理确定增值税综合应纳税费率进行自主报价。
附表1.增值税综合应纳税费率表(单位:%)
参考范围 |
1.10~5.02 |
注:1.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可按参考范围的中值确定综合应纳税费率,具体数值由编制单位根据
项目实际情况确定。
2.非竞价建设项目预算、结算的综合应纳税费率推荐值为3%。
附表2. 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税(费)率表(单位:%)
项目名称 |
税(费)率 |
城市维护建设税 |
7 |
教育费附加 |
3 |
地方教育费附加 |
2 |
附表3. 建设工程计价程序
构成关系 |
项目名称 |
参考计算公式 |
|||
工 程 项目造 价 |
单 项 工程建安工程造价 |
单 位 工 程建安工程造价 |
1 |
分部分项工程费 |
Σ(工程量×综合单价) |
2 |
措施项目费 |
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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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1 |
混凝土、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 |
Σ(工程量×综合单价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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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2 |
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|
按规定计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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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3 |
履约担保手续费、赶工措施费等 |
按项计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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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|
其他项目费 |
按费率标准规定计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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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|
规费 |
[(1)+(2)+(3)]×费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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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|
不含税建安工程造价 |
(1)+(2)+(3)+(4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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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 |
应纳税费 |
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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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1 |
增值税应纳税额 |
(5)×增值税综合应纳税费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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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2 |
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|
(6.1)×税务部门公布的税(费)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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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 |
含税建安工程造价 |
(5)+(6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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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 |
暂列金额 |
按规定计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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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 |
专业工程暂估(结算)价 |
按规定计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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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 |
工程建设其他费 |
按规定计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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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 |
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 |
按规定计算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