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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细则(试行)

 

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制改革,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(以下简称“营改增”)后我市建设工程计价需求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现行计价依据除作以下调整外均保持不变。

一、含税建安工程造价调整

(一)含税建安工程造价=不含税建安工程造价+应纳税费

应纳税费=增值税应纳税额+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

增值税应纳税额=不含税建安工程造价×增值税综合应纳税费率

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=增值税应纳税额×税务部门公布的税(费)率

(二)不含税建安工程造价为人工费、材料费、施工机具使用费、企业管理费、利润和规费之和,各费用项目均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,其计算方法与现行计价规程一致。

(三)增值税综合应纳税费率是根据我市建筑市场综合测算的,其参考范围见附表1,仅供发承包双方参考使用。

(四)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税(费)率见附表2

(五)营改增后的建设工程计价程序见附表3

二、其他说明

(一)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、结算原则,同时应考虑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,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。

(二)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应根据自身管理水平、材料采购及机械配备等因素,考虑实际可抵扣进项税额,合理确定增值税综合应纳税费率进行自主报价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附表1.增值税综合应纳税费率表(单位:%

参考范围

1.105.02

注:1.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可按参考范围的中值确定综合应纳税费率,具体数值由编制单位根据

   项目实际情况确定。

    2.非竞价建设项目预算、结算的综合应纳税费率推荐值为3%。

  

 附表2. 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税(费)率表(单位:%

项目名称

税(费)率

城市维护建设税

7

教育费附加

3

地方教育费附加

2

 

 附表3. 建设工程计价程序

构成关系

项目名称

参考计算公式

项目造

工程建安工程造价

程建安工程造价

1

分部分项工程费

Σ(工程量×综合单价)

2

措施项目费

 

.1

混凝土、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

Σ(工程量×综合单价)

.2

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

按规定计算

2.3

履约担保手续费、赶工措施费等

按项计算

3

其他项目费

按费率标准规定计算

4

规费

[(1)+(2)+(3)]×费率

5

不含税建安工程造价

(1)+(2)+(3)+(4)

6

应纳税费

 

6.1

增值税应纳税额

(5)×增值税综合应纳税费率

6.2

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

(6.1)×税务部门公布的税()

7

含税建安工程造价

(5)+(6)

8

暂列金额

按规定计算

9

专业工程暂估(结算)

按规定计算

10

工程建设其他费

按规定计算

11

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

按规定计算